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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客家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1-01] 责任编辑:中国客家博物馆 浏览次数:776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规范博物馆受赠活动,促进中国客家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客家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中国客家博物馆捐赠,捐赠范围包括藏品、实物、书画作品、文物等。

第二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受捐赠方式:

捐赠人向中国客家博物馆无偿捐赠藏品、实物、书画作品、文物等。

第四条 中国客家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中国客家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中国客家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三)中国客家博物馆接受捐赠后,中国客家博物馆将对实物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为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第五条 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一)颁发捐赠证书;

(二)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中国客家博物馆相关活动;

(四)为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五)为捐赠人在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六)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展品等冠名权;

(七)捐赠人与博物馆协商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客家博物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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