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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客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5-16] 责任编辑:中国客家博物馆 浏览次数:763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馆科研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2. 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在学术上起咨询和参谋作用。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审议本馆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3.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全馆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馆的学术水平,促进我馆博物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4. 学术委员会对本馆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馆长办公会批准后,在馆内实施。

 

第二章 组 成

1. 学术委员会由本馆具有高级职称和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中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2. 馆学术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兼任,首届学术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馆长提名,经馆长办公会通过。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必须调整个别委员时,新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3.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

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馆长办公会批准。

4. 馆学术委员会可特邀馆内相关专家、负责人和馆外知名专家参加有关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5.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馆学术委员会参考。

6. 馆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在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下,代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7. 馆学术委员会在本馆有关科研部门设立办事机构,由学术委员会委员一人担任秘书长,承担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聘

请兼职秘书一人,协助秘书长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1. 审议本馆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受馆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评议、咨询。

2. 研讨本馆所需各类专业人才,提出人才引进的目标和规划,不断制定完善博物馆人才引进的规范和标准,并具体负责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3. 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馆管辖范围内基金项目的设置与发放,对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在本馆科研人员申请各级研究基金项目时提供评审意见。

4. 对本馆的纵向和横向课题、项目进行审议评估,包括课题或项目的业务价值、完成情况和经费估算。

5. 制定学术研究岗位的设置原则、申请条件、评审标准,对已上岗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工作质和量方面的评议,并提出审定意见。

6. 评审本馆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7. 指导、组织本馆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运 行

1. 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不定期会议制,视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2. 馆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申请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3. 馆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4.为确保全馆科研学术工作的开展与正常运转,馆里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学术经费(含科研成果出版)。

 

第五章 附 则

1. 本章程自馆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之日起实行。

2. 本章程由馆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3.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馆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经馆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4. 本章程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加以修订后执行。                                 

                                         中国客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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