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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客家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1-09-10] 责任编辑:中国客家博物馆 浏览次数:2426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客家博物馆的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于2009年08月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宗旨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广东中国客家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梅州市东山大道2号。

第三条  博物馆宗旨:以“传承客家精神,挖掘客家文化,展示客家风采,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建设和谐社会”为使命。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国有。

如本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博物馆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每年计划投入资金2000万元,用于博物馆的日常业务以及其运营费用。

第六条  本馆的日常事业经费由国家文馆部门和梅州市政府提供。

第四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第七条  本馆藏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中国客家博物馆所有。

第八条  本馆藏品的收藏来源于客家地区民间。

第九条  本馆藏品的利用方式和研究方法:

本馆藏品用于陈列展览,宣扬客家文化;研究方法为走进田野的调查方法。

第十条  本馆藏品的处置方式以陈列、库藏为主。

第五章  博物馆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本馆应确保藏品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各类相应制度。

第六章  博物馆的展示和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方式为采取免费对公众开放。每周二到周日为开放日,每周一闭馆,免费开放日达到三百天以上。

第七章 博物馆的常设机构及其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  本馆机构设置由馆长、副馆长、办公室、陈列部、保管部、宣教部和研究部等部门组成。决策机构为为博物馆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

第十四条  设定各机构的职权。

第八章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馆长为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人的产生方式由中国客家博物馆理事会选举和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法人职权由中国客家博物馆理事会行使。

第九章  财务、会计、工资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工资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采用中国客家博物馆理事会和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博物馆的财务原则参照梅州市事业单位财务原则。

第二十条  博物馆工资分配原参照梅州市事业单位人员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参照梅州市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博物馆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如本馆出现被撤销或无法支持日常工作情况,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安置处理人员、藏品等事宜。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依照中国客家博物馆理事会会议程序予以修改。

第十二章 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向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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